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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章 最后一发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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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 第二百三十四章 最后一发子弹</h1><script>chapter0();</script> “裁判长。”古美门立刻补救道,“方才原告代理人主张按照适用投影法进行计算得出的土地面积,属于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而非在辩论阶段进行讨论。”

话音刚落,北原立刻反击道:“应当适用何种方法来计算被侵权占据的土地面积,属于法律适用问题。至于面积究竟为多少,其举证责任应当由反驳原告主张的被告承担。虽然,方才原告代理人提出了投影法下得出的土地面积,但其不是举证,只是一种说明。具体被侵权的土地面积数额,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其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

古美门紧锁的眉头,已由小山丘一般高。

这位胜率百分百的律师,也在这场庭审中出现落了下风的局面。

然而,毕竟是经验丰富的大律师,在察觉到了方才自己中了对方的陷阱之后,古美门再度反应过来——对方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只记载了拆除承重柱,而没有记载赔偿要求。只要牢牢抓住对方拆除承重柱的请求,进行反驳,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此刻,在古美门准备的弹药之中,只剩下了最后一发子弹。

这位胜率百分百的律师,上前一步,开口道:“裁判长。民法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

【所谓权利滥用,即虽然权利人是在行使其正当权利,但该权利行使的方式却对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此即权利滥用。例如,居民可在其所有的公寓里存放私人物品,此为其私权。但如果其存放爆炸物或其他危险化学品,则会构成权利滥用。尽管该房屋为其私人财产,但存放的爆炸物或化学品却会对邻人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古美门环顾着法庭四周,继续说道:“裁判长。判定权利行使人是否符合权利滥用原则,在于比较其行使权利取得的利益大小,与对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倘若行使权利取得的利益极小,而该权利行使却对他人或社会造成的损害极大,那么即会构成权利滥用情形。”

“本案之中。原告要求被告进行拆屋还地。其中,酒店占据原告的土地仅为2平方米。由于其逾越地界建筑物恰为承重柱,一旦拆除,那么整间76层酒店将全部被如数拆除。整座摩天大楼改建时间花了整整两年,耗尽无数人力物力,总造价高达720亿円。”

“然而,即使拆除整座酒店之后,返还给原告土地又能作何只用?按照《建筑用地法定空地法》,该两平方米的土地属于原告必须用作法定空地的地带。也就是说,即使被告将此两平方米的土地,返还给原告。原告的用途也仅仅能够用作法定空地。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所得的利益,近乎可以忽略不计。”

“裁判长。”古美门站到了审判席面前,看着台上的七位裁判官,“原告明知占据涉案土地的建筑部件为承重柱,据此仍然要求酒店将该承重柱拆除。再加之所返还的土地亦只能作为法定空地,不能作为它用。综上,两点考察,原告行使该等权利系以主要损害他人为目的,符合权利滥用情形。据此,法庭应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古美门的最后一发子弹射出。

这发名叫“权利滥用”的凶猛子弹,仿佛发出破空之声,朝原告席击来。

在场的旁听市民们,还有些没有反应过来,究竟什么叫做“权利滥用”。然而,此刻一些懂得法律的专业人士,已经皱起了眉头。在过往拆屋还地的纠纷之中,的确有裁判所引用过“权利滥用”原则,来否认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而现在本案之中,仅因返还两平方米的土地,就要拆除整座摩天大楼,那么适用“权利滥用”原则可能性的前所未有的增加。原告方,真的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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