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站了起来,“被告人韩海,男,1942年4月16日出生,现年41岁,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苏省人,初中文化程度,海威工程集团法人,住苏省治化市仪水县清水街八号。因涉嫌贩卖妇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等罪名,于82年10月17日被仪水县公安局刑事逮捕。”
“根据检查笔录,被害人供述:十八年前,被害人周惠兰的丈夫钟树鸿在部队受伤,韩海当时与被害人是堂兄妹关系,他主动请求陪被害人前去粤省探望丈夫。因为路途遥远,需要在外住宿一晚。一晚之后,被害人被贩卖到了偏远山村。当时被害人因为焦虑,一应吃喝皆是由韩海所准备。而且在当晚被害人隐约听到‘这当哥的真狠心连妹妹都舍得卖给人贩子’这样的话。毫无疑问,这卖妹的凶手不是别人,正是韩海。”
“在往后的十八年中,为了杜绝被害人回来的可能,买主杨建平曾四次收到陌生地方和陌生人的汇款,数额在三百到七百之间。而且第一次汇款上面还附了字,说让杨建平和被害人好好过日子。由此可推断,寄钱的那个人显然是认识被害人或者杨建平的。但杨家穷,以致杨建平二十五都说不上媳妇,由此排除了此乃杨建平亲朋接济的可能。就只剩下一个答案,那就是给杨建平汇款的人认识被害人的。”
“此人认识被害人,汇款却是汇给杨建平,并且还是偷偷摸摸见不得光的。杨建平并不是个好人,汇款人还让他和被害人好好过日子,显然汇款人居心叵测。特别是那句让他们好好过日子的话,隐晦地提醒了杨建平‘被害人是一颗摇钱树’的意思,其目的也很明显,就怕万一杨建平没有看牢被害人,让人给逃回家,给被告以及他妹妹带来麻烦。被害人当年人际关系简单,并无与人结仇的情况。在此前提下,和她利益攸关的,又有那个经济能力的 ,并且在那样的年月里还能去到那么多地方的,就只有当时开货车的被告了。”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有预谋有目的的犯罪,被告韩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被害人周惠兰女士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权力。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向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望贵院依法秉公处理,依法判刑。”
同时,公诉人还拿出了证物,那封信和四张汇款底单。
主审官道,“辩护律师请发言。”
曾律师站起来说道,“首先,我方当事人反对被害人周惠兰的推测。被害人的第一任丈夫如今是被告的妹夫,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私心,她的证言是有偏颇的,不排除污蔑我当事人的可能。”
这算是已经进入质证辩论阶段了。
在主审官的许可下,公诉人说道,“被告律师,你应该知道证物链的原理。”
证物链是指证物由案发现场到开庭审讯整个过程,因为要确保证物得到妥善的保护所以证物链越短,越 少人接触,就会越安全。
“由庆南市公安局的陈述书可得知,被害人从被解救出来及至登上回金陵的列车,都不知道韩惠竹嫁给了她的前夫钟树鸿一事。在列车上及至到家这一段,她也对此也是不知情的,这一点金陵大学双博士学位高煦高教授已经证实。她回来的第一时间就质疑你,完全没有问题,这恰恰证明了她对韩海的质疑是基于她先前的怀疑,而非私心,甚至主审官可以将她的怀疑列为考量的侧重点。”
周徽嵐微微一怔,高煦给她做证了?而且她没想到高煦竟然是双博士学位的人,这个份量的证人的证词可信度满分。可是她记得八三年第一批博士号称十八罗汉,全部都是数理化的。现在才是八二年,这样看来,他的双博士学位并非在国内取得的?
这时,书记员奋笔疾书,主审官和陪审员都动了笔在本子上写下了什么。
放下笔后,主审官示意辩护律师说话。
曾律师说道,“其次,我方被告否认那封信与他有关。”
“最后,杨建平乃人贩子,社会关系复杂,他所收到的汇款来历不明,并不能说明是我当事人所寄。被害人的发言和供述太过牵强附会,一心想往我当事人身上挂罪名,我反对。”
“我的当事人这些年事业做得大,为社会提供了很多的工作岗位,也缴纳了很多税收,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像这样努力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我恳请法官阁下,陪审员,书记员,明察秋毫,在没有确切证据的前提下,释放我的当事人。”
“退一万步讲,即便我的当事人构成犯罪,也属于无心之失,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他并不是丧心病狂的人,当初也是出于好心前去帮忙的,发生那样的事,也非他所愿。希望主审官看在这一点份上,酌情轻判。毕竟我们要给社会带来正面的影响,试想如果帮人,都帮出麻烦帮出仇恨来,以后谁还敢好心做好事?”
周徽嵐得到主审官允许之后,发言,“辩护律师,你的意见自相矛盾,既然认为自己当事人无罪,为何还要发表罪轻辩护意见?”
此话一出,场面十分尴尬。
韩海皱眉看向曾律师,心中很是不满,他这不是等于间接承认他有罪吗?
察觉到他的不满,曾律师尴尬之余又是无奈,他这是在替他铺垫懂不懂?这个案子他的预感很不好。
这时公诉人说话了,“[经依法审查查明]:那封信,经我国权威笔迹专家鉴定,确实和韩海的笔迹对不上。”
韩海笑了。
公诉人继续说,“但原告周惠兰被卖到偏远山区系事实,其买主杨建平在十八年内收到四笔来历不明的大额汇款是事实,且庆南公安局已经排除了汇款系杨建平亲属朋友所寄这一可能。”
当时在庆南时,周徽嵐协助顾嘉勘破抓获了杨建平所在的人贩子集团,属于救人也属于自救,当时得知她也是受害者的身份,后来庆南县着手调查了当初关于她被拐卖的真相。并且从杨建平上线那里,取得了相关口供,这份口供如今帮上了忙。
韩惠竹感到很冷,她可以听得出来,双博士学位的高教授、庆南市公安局以及仪水县公安局,都向周惠兰提供了帮助。
这就是他们家挑衅了公安局他们站到了公检法的对立面的后果吗?
公诉人又说道,“这些事发生的年代久远,韩海为人谨慎,没有办法收集到更多的证据,很多只能从动机上人性上推断。但可以看出,我们的推断有理有据,逻辑链清晰,没有反逻辑的地方。韩海有作案动机,有作案的便利,并有这个经济实力。这样一看,所有的线索汇聚,指向的人正是韩海。”
曾律师说道,“我反对,主审官,动机不是构成故意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只是证据体系中的一环。动机的存在并不代表就是他犯了罪,还需要客观证据及言词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怀疑,才能定罪量刑。要判定一个人犯了罪,需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才可以依法判决!”
“公诉人,你们还有更充足的证据吗?”主审官问。
“主审官,我们有证人。”公诉人回道。
“好,那就传证人!”
证人?!这件案子哪有什么证人?韩家人心里纳闷。
林巧贞上场作证时,韩家人脸色大变。
“林巧侦,你个吃里扒外的女人,竟然帮周惠兰作证?”徐秋兰忍不住站了起来。
“肃静!”主审官敲了一下。
“妈!”韩惠竹将徐秋兰按了下来。
徐秋兰是坐下了,但眼睛死死地盯着林巧贞。
曾律师道,“主审官,各位陪审员,林巧贞女士与韩海先生原是夫妻,只是近来双方正处理协议离婚协商阶段,有些条件尚未谈拢,立场对立,有重大利益纠葛,她的话并不足以取信。恳请取消她做为证人的资格,她所说的一切不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反对!”公诉人站了起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并且她已经签了保证书,本案的证人,她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原负法律责任。”
主审官道,“反对有效。林巧贞本人所说的一切,可作为呈堂证供。”
林巧贞上庭说了两件事,第一件,就是那几张汇款单对应的年份,韩海确实动用过大笔钱财。
第二件,那是她刚嫁进来的事了,她曾无意中听到过她的小姑韩惠竹曾和韩海抱怨过好汉无好妻的话,说她堂姐任性,总给她姐夫钟树鸿添麻烦,不懂得体谅她姐夫。
林巧贞作证,她作为韩海的妻子,她的话可信度很高。
韩海看向林巧贞的眼神能喷出火来,这个该死的女人。
而韩惠竹则是脸色一白。
这证词让底下的人窃窃私语:这司马昭之心啊,当年周惠兰行事并未有太出格的地方,怎就轮到她去评论人家夫妻间的事了?即使评论,正常人都是护短的吧?怎地就轮到她心疼堂姐夫了?
林巧贞的证词充分佐证了韩海当年作案的嫌疑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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