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1> 律师本色 第65节</h1> 她没事就喜欢在小区里晃荡,看谁不顺眼了,唠叨上两句。一开始谁家要是在楼前的绿地上种了豆角、黄瓜、西红柿之类的,她会毫不客气的斩草除根,根本没得商量,美其名曰为了大家利益。
一个一直被人管的人,手中突然有了一点权利,那滋味就跟熊瞎子吃到了蜂蜜一般,让刘大妈着迷,她的所有行为也就可以理解了。
可是空地不种蔬菜光长草,夏天蚊子多,物业的人嫌累不愿意除草,干了一两次后便不再管了(反正干与不干物业费照收,躺着拿钱多好,于是服务者成了主人),刘大妈也没有好办法,最后这事不了了之了。楼前楼后的空地的自主权再次回到群众的手里,种花、种菜、栽树干什么的都有。
基本上她当政至今,除了小区里的宣传工作做的不错外,其他事啥都没干,大家送了她一个“官迷”的绰号。
见刘大妈那意思是想拉着自己唠上十块钱的,方轶可不想听她叨叨,急忙道:“您忙,我还有点事。”说完,不等刘大妈开口,他迈开大步向小区外走去。
正当方轶漫无目的的走在大街上时,手机突然响了,是云雾茶庄的老板娘云梅打来的,她的一个朋友明天要来县里找他咨询法律问题,她提前打个招呼。
挂断电话后,方轶心中一阵兴奋,又来买卖了。
次日上午十点多,一位穿着讲究,挎着小坤包的中年女士,走进了正义律师事务所的大门。
“您好,您有什么事吗?”前台见中年女士气质不凡,急忙起身问道。
“我找下你们律所的方轶律师。”中年女士彬彬有礼道。
五分钟后,会议室内。
方轶看着对面的中年女士:“您好,我是方轶,您是云梅的朋友?”
中年女士表现的很矜持,稳稳的坐在哪里,虽然脸上保持着微笑,看起来很和蔼,但是她身上散发出来的强大的气场,却让方轶感觉有些不自在。
“是的,我跟云梅合作了很多年,现在是好朋友,互相非常信任的那种朋友。”中年女士微笑道:“我叫卢美凤,之前我听云梅说您替他打过一个排除银行强制执行的案子,后来打赢了。”
“对,那个案子开发商被银行追债,云总买了一套开发商的房子,银行申请法院对她的房子进行了查封,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最后法院判决排除银行的强制执行。”方轶道。
“我这个案子跟云梅的案子很像。这是案件材料,您看看我这案子如果上诉的话有没有赢的机会。”说着,卢美凤将一个文件袋递给了方轶:“对了,顺便说下,为了避免过上诉期,我已经提起上诉了,法院通知下个月开庭。”
方轶接过案卷,认真道:“我想问您个问题,不知道方便不方便。”
“您请说。”卢美凤说着,很优雅的做了个请的手势。
“市里有那么多的大律所,名律师,您为什么会选择县里的一个小律师,给您提供法律咨询?”方轶不解道。
“很简单,之前我请的律师就是市里大所的名律师,但是案子败了,我对那位律师信心不足。在我重新选择律师时,云梅推荐了您。
而您之前帮云梅打赢过类似的案子,最主要的是‘赢了’,所以我过来找你咨询,想听听您的意见。”卢美凤微笑道。
当事人因为律师的专业能力强,而来找律师咨询,远比因为律师有关系来委托案子,更能让律师的虚荣心得到满足。因为当事人看中的是律师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把律师当成拉皮条的。
方轶听完心里美滋滋的,微笑道:“谢谢您的信任,麻烦您介绍下案件情况。”说完,他抽出了案件材料。
“我在市里买了一套大平层,但是买住宅的时候不搭车位,我们小区的车位都是开发商的,需要单独购买,于是我又从开发商手里买了两个车位。
钱是一次性缴纳的,自从我入住开始一直在使用车位。但是去年年底时,我们小区的业主群里突然有人发通知,说是小区的车位被银行强制执行了,原因是开发商拖欠银行的贷款,无力偿还。”卢美凤道。
“您不是已经付全款买了车位了吗?车位没有产权证?”方轶疑惑道。
“您也知道,现在开发商卖房一般都要等好长时间才能将权证办下来。房产证如此,车位的产权证也一样,开发商建好小区后,房产证半年了才发下来。但是车位的产权证却一直没发。”卢美凤道。
“嗯,绝大部分楼盘的产权证都是由开发商统一申请的,时限有长有短,正常来说合同都会约定办证时限,一般是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之间,最高不超过两年。当然也有时间很长的,之前我朋友买的房产,五六年后才发的产权证。
您家的车位产权证有可能开发商已经办了,但是偷偷把车位抵押给银行了,开发商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所以没办法办理车位的产权过户。”方轶道。
第146章 那就试试吧!
谈案过程中,除了法条外,行业情况的交流也是必须的,因为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都可能带有行业特点。
律师能说出一些案件所涉行业的潜规则或者行业情况,会让当事人觉得自己找的律师不仅懂法律知识,还懂行业知识,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更容易建立信任关系。
若是律师对当事人案件涉及的行业情况一点都不懂,一个说前门楼子,一个说胯骨轴子,鸡同鸭讲,不同频,这案子十有八九是拿不下的。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律师特别能忽悠,或者东拉西扯不提行业的事,这种律师绝对存在,赵忠诚便是。但是当事人也不是傻子,被忽悠着当场签了委托代理合同后,事后反悔不掏钱的事多了去了。
“方律师,您的推测是对的,一审时对方拿出来的抵押文件证明,开发商为了腾挪资金,早就把车位抵押给银行了。后来还不上钱,银行自然要申请强制执行。”卢美凤道。
此时的卢美凤感觉眼前这位稍显油腻的中年男律师,确实有两把刷子,不看案卷几句话就把情况搞明白了。
“根据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您的案子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排除强制执行的规定。转而适用该规定的第二十七条,驳回您的执行异议,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我认为在适用法律方面有待商榷。”方轶道。
卢美凤听的一头雾水,她虽然是个精明人,但是对于方轶说的这些条条框框,却不了解:“方律师,您的意思是……”
“这么说吧,您签署车位购买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前还是之后?”方轶问道。
“是在法院查封之前,而且一审中银行也承认,是我签署车位买卖合同后,办理的贷款和抵押手续。银行提供的他项权证和和我提供的买卖合同上有具体时间,也能证明这一点。”卢美凤道。
“好,在法院查封车位之前,您是不是已经实际占有该车位?”方轶接着问道。
“没错啊,我家两辆车,一直都在用停车位。而且停车位上我加装了地锁,一看就知道有人在用。”卢美凤道。
“嗯,您已经支付了全部购买车位的价款,这没错吧?”方轶道。
“对,我有交费单据,还有银行转账记录,都在文件袋里。一审也提交了。”卢美凤道。
“车位是由开发商统一办理权证,至今没有过户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这没错吧。”方轶道。
“对,没错,到现在了开发商也没发通知,让我配合提交文件办理过户手续。”卢美凤道。
“以上我问的几个问题,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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