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百二十章赵昊:因为我没素质【求订阅啊】 (第1/2页)
“你说你抓了萧何?”
赵昊看了眼韩信,神色古怪的问道。
“怎么?”
韩信有些疑惑地反问:“这萧何很有本事吗?”
“如果你抓的萧何,跟我知道的萧何是一个人,那确实挺有本事的!”
“这不是,应该不是一个人。”
韩信迟疑道:“我想说,我抓的那个萧何是无赖!”
“无赖?伱说有个无赖叫萧何?”
“对啊,那萧何看书不给钱,还戏弄店家!”
赵昊:“.”
韩信:“.”
两人对视,皆是不语。
半晌,赵昊不禁抬手扶额,一脸无奈的道:“你们都把我搞糊涂了,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啊?”
“不是的公子,萧吏掾不是无赖,虽然他性格有点怪,但绝不会欺辱黔首!”曹参连忙道。
“是啊公子,萧吏掾绝不会做这样的事,一定是另一个叫萧何的人!”卢绾附和道。
“好吧,等会儿咱们去看看,反正他在牢里也跑不了!”
赵昊有气无力的摆了摆手,感觉自己三观都被颠覆了。
他怎么也没想到,历史上竟然有两个萧何?
虽然古代重名的人很少,但也不是没有。
比如韩信,历史上就有两个韩信。
一个是‘兵仙’韩信,一个是韩王信。
两人都为刘邦效力,且都封侯拜将过,经历也极其相似。
不了解他们的人,很难分清他们。
这种巧合,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但是,韩信听到赵昊等会儿要去牢里,猛然想起自己此前的交代,连忙呼唤赵昊:“公子.”
“报——!”
韩信的话音还未落下,门外忽然传来一道通禀声:“启禀公子,嬴皓及其同党,尽数带到!”
赵昊脸色一正,旋即喝道:“带他们进来!”
说完,又有些疑惑的看向韩信:“你刚才想说什么?”
原本打算告诉赵昊自己放了萧何的韩信,立刻严肃表态:“公子,审理此案之前,我跟曹参聊了片刻,他觉得此案应该分开审理;
第一,嬴皓指使他人强抢民女案;第二,嬴战等门客刺杀案!”
虽然韩信抓了萧何,但根据赵昊和曹参等人的讲述,这萧何应该是品行端正,高风亮节之人,绝非那种欺世盗名之途。
所以,一牵扯到案子,他就主动忽视了萧何。
毕竟嬴皓乃皇族中人,此案牵连甚大,容不得他半点马虎。
而赵昊也没有纠结他刚才的话,只是不解的追问:“为何要将此案分开审理?”
“这”
韩信面露迟疑,旋即看向一旁的曹参。
却见曹参拱手一礼,恭敬道:“回公子,此案虽与嬴皓有关,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他所为;
因此,想要审理此案,得明确前案事实,后案才能审理。”
这就跟后世法院审案一样,秦国诉讼,审讯都有严格的流程,一起案件若想要进入流程,必须要事发有因,才能以因定果。
曹参当过沛县的狱吏掾,专门分管诉讼,自然清楚整个流程。
“曹参不愧为汉初名相啊!”
赵昊心中感慨,嘴上却不由打趣韩信:“阿信,你一个将才,让你处理这种案件,着实有些难为你,但是,我也没办法,你知道我无官无爵,别人根本不服我!”
“公子放心,末将定能秉公办案”
“如此甚好!”
赵昊十分满意,便安心地当起了甩手掌柜,让韩信自己处理。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超乎了他的预料。
很快,嬴皓被人带到了雍城衙门大堂。
“叔父!我是冤枉的!我是冤枉的!”
嬴皓刚进大堂,就一阵喧闹。
韩信等人互相对视,不由面面相觑。
嬴皓见没人搭理自己,这才发现堂上坐的不是嬴倡,而是韩信。
此时的韩信,没有穿盔甲,一身红黑官袍,正襟危坐,好不威风。
见到韩信,嬴皓心里一咯噔,听说此人颇受皇帝器重,年纪轻轻就当上了代卫尉,掌管数千兵马,是一个杀伐果断之人。
由他审案的话,自己怕是凶多吉少
不行,自己绝不能害怕!
有爷爷在,他不会让我有事的!
稍微沉默,嬴皓面色一肃,冷冷道:“你就是代为尉,韩信?”
“嗯?”
韩信一愣,心说我还没问你,你倒问起我来了,怎么嬴秦宗室的人都这个尿性?
哦,不对,公子不是这样的!
摇了摇头,韩信下意识看向赵昊,却见赵昊笑而不语。
当即忍下心里的腻味,站起身朝嬴皓行了一礼:“下官见过公子皓!”
在此案没有敲定之前,嬴皓还是皇族中人,作为臣子的韩信,理当跟他客套一下,以示对皇族的尊重。
但韩信万万没想到,这嬴皓竟然是个逗比。
不仅理直气壮的受了他一礼,还不咸不淡的回了他一句:“说吧,找本公子何事?”
“这”
韩信语塞,场面顿时就尴尬了。
赵昊更是目瞪口呆。
虽然大家都是皇族中人,但皇族中人也是有不同的。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除了始皇帝的子女,这些所谓的公子,只不过是一种贵族称谓,没有任何身份上的特殊。
但这逗比的作派,让赵昊忽然有种感觉,他才是真皇子,自己倒像一个普通公子。
不过,尴尬归尴尬,案件还是要审理的。
却听韩信轻咳两声,打破了尴尬,重新坐回高位,平静而威严地问:“嬴皓,有人状告你强抢民女,你可知道?”
嬴皓微微一笑:“我什么都不知道!”
“那赢战刺杀之事,你可知晓?”
“告诉你,我什么都不知晓,识相的快点放了本公子,否则本公子定向陛下弹劾你欺辱皇族!”
“混账!”
韩信闻言,不禁怒拍桌案:“汝竟敢藐视公堂,来人,笞刑!”
所谓笞刑,就是用竹板,或者木板,打犯人臀部,背部,或者大腿的轻刑。
始于战国初期,乃古代‘五刑’之一,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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