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松鼠的故事到此就结束了,未曾想95级一个立志报考法律系研究生的师兄又从法官的视角写了一篇。
我是海淀法院民事庭的一名年轻法官,最近接到一起很有意思的案件,当事人都是社大的师弟师妹。
社大96级男生杨某诉同班女生8人,代为饲养松鼠期间,因管理不善致松鼠死亡,要求赔偿松鼠购买费用1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要求女生陈某做自己的女朋友作为补偿。
在交换证据和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认可以下事实:1996年9月30日,杨某因要出门旅行,将自己饲养的松鼠口头委托给陈某及同寝女生照顾,同日晚,因松鼠太吵,经宿舍内商议,陈某将松鼠挂到窗外。次日,发现松鼠死亡。
男生杨某表示,在这段时间的相处中,已经与松鼠建立了亲密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女朋友的作用,松鼠的死亡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心灵创伤,也使他重归单身,因此希望陈某填补女朋友的空缺,如果陈某同意,将不再要求经济赔偿。
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担任杨某的女朋友,同寝女生一致推举李某担任张某女朋友,但杨某坚持要陈某担任。
我说杨某你怎么不去吃屎呢,哥30了还光棍一条,你死个松鼠就要人赔个女朋友,还挑三拣四的。
我详细询问了陈某的出生地、电话、星座、血型、业余爱好、是否单身,表示由于案情复杂,可能还会找她进一步了解情况。
在分析了案情后,我向双方当事人做了说明。女生陈某已经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责。杨某将松鼠交付于陈某,而陈某又是将松鼠挂于窗外的主张者和实施者,直接导致了松鼠的死亡,虽非故意,但其应当预料到松鼠的处境而未预料到,存在明显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松鼠购买费10元,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及金额在审判时确定。
而女朋友并非法律范畴内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既没有登记或生效的条件,也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因此,该诉求法庭肯定不能支持。
由于本案当事人是同学,本着和谐稳定、不伤感情的原则,应当充分调解,尽量达成和解协议。
陈某对我扎实的法律功底和缜密的逻辑分析表示佩服。
最后,经反复调解达成一致,由同寝另一女生刘某担任张某的女朋友。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周末,我拨通了陈某寝室电话,约她到咖啡厅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
这篇文章看得杨骏目瞪口呆,大伙儿还挺有想象力啊!看来从女生刘某及其她室友的角度还可以写啊!只是后来江老师觉得老发这个在系刊上不合适,就不让大家写了,这才作罢。
同样一件事情,从不同的角度看,真的会很不一样啊!生活真的是丰富多彩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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